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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庄市精神卫生医疗联合体章程
2024-6-3 17:41:27
      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2〕20号)的精神要求,进一步探索深化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路径,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、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。重点发挥我市精神卫生系统现有人力、技术、设备优势,优化精神卫生资源配置,提高城乡各医院的整体水平,开展城乡医院的合作,达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共享化、医疗水平的现代化、医疗服务的人文化、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,促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、保健、康复、公共卫生服务等需求。由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牵头,与我市乡镇医院医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协定,经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,成立枣庄市精神卫生医疗联合体(以下简称“医联体”)。

第二条  医联体的宗旨。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基点,以经营管理、医疗技术合作、公共卫生服务、保健、康复协作为纽带,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业务指导与合作机制,形成市精神卫生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助局面,让优质专家资源下沉到社区群众中去,实现医联体内部的检查结果互认、双向转诊、分级诊疗等。成立医联体能够进一步扩大专业医联体的知名度,提高各成员单位在群众中的声誉,拓宽服务群体,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,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,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、保健、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。

第三条 医联体的性质。在市卫生局直接领导下,由市精神卫生中心牵头组建,领导、指导成员单位,发挥现有人力、技术、设备优势,提高专业医院的整体水平,优势互补、资源重组,减少重复购置,降低成本,形成的人才、技术、设备等医疗资源互补,科研教学共享、利益共享,各医联体成员单位自主经营、单独核算的签约方式,形成医疗服务医联体理事会框架,以合作形式共同构建的松散型医疗医联体。

第四条  医联体的建设过程。我市医联体建设将分三个阶段完成,第一阶段,初级医联体阶段。本阶段是医联体内各单位业务上的合作,人事、财务等管理权限不变,原来享有的各项政策继续实施。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,由各医联体自行制订。第二阶段,高级医联体阶段。本阶段医联体整合为集人权、事权、财权于一体,相对独立的法人医联体。第三阶段,医联体推广阶段。高效整合区域卫生资源,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联体运行机制,由专业管理团队负责医联体日常运行,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,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。现阶段为初级医联体阶段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 机构的组成

l、理事会

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,负责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,对医联体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;讨论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发展规划,并报卫生局备案;探讨医联体范围内医疗、保健、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,实行以经营、管理、医疗、保健、康复、公共卫生为纽带的合作方式;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医疗、护理、医技、保健、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交叉检查;组织探讨医联体内部的绩效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和存在的问题;发动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医疗差错、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;负责医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。

理事会由医联体内各医院的院长组成。理事长由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担任,副理事长原则上由骨干医院院长担任,由理事长根据医院的规模及其地域分布提出名单,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(任职期间,工作变动,由后任院长接任)。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。

2、医联体管理办公室

医联体管理办公室是医联体的常设机构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协调医联体内各医疗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,并负责医联体日常管理工作。医联体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理事长提名,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。

第三章  管理模式

第六条 医联体议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,对医联体的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
2、讨论医联体内成员单位发展规划,并报市卫生局备案。

3、组织、协调医联体内部的协作关系、帮扶项目、合作办法、利益分配。

4、对医联体内部医疗机构行政、财务管理和医疗、护理、保健、康复、公共卫生质量中存在的问题,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。

5、对医联体成员单位人事任免提出推荐建议,并报市卫生党委考核决定任用。

6、探讨市、乡、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;探讨实行以经营、管理、医疗、保健、康复、公共卫生服务为枢纽的院际合作形式。

7、调整医联体内医疗服务模式、专业结构、业务发展方向,形成优势和合力。

8、研讨医联体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科学发展建设问题。

9、修订医联体章程。

第七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医联体章程,执行医联体理事会决定,服从理事会纪律,完成医联体安排的各项任务。

2、接受医联体理事会领导、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支持医联体工作,维护医联体利益。

3、对医联体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,向卫生局反映医联体运转情况。

第八条 医联体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也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。

第九条 理事会充分发扬民主。重大事项,到会的理事必须占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,表决时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,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。

第四章  合作形式

第十条 近期内,医联体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,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。原行政隶属关系、所有制性质、财务核算形式、收费标准、资金所属关系、人事归属不变,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。

第十一条 医联体应在区域卫生规划下开展工作。通过医联体的辐射作用,调整医疗服务模式、专业技术结构、业务发展方向,构筑城乡一体化自主创新的格局。

第十二条 医联体各成员单位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,相互帮助开展门诊、会诊、查房等工作,在医疗、护理、药剂、医技、保健、康复、公共卫生服务等多领域开展合作。

第十三条 医联体内部市精神卫生中心和骨干医院为基层医院提供管理培训、临床进修、技术指导、业务咨询、医疗扶贫、卫生下乡、学术交流、技术协作、双向转诊以及新技术、新项目的开展等工作。提供院内先进的医疗诊断、治疗设备的有偿或无偿使用。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,开展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工作。

第五章 合作期限

第十四条 医联体成立后,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,将无限期延长。
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:

l、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相违背。

2、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被依法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3、资不抵债,无法经营。

4、参加医联体的医院提出退出医联体申请,经医联体理事会通过后终止合作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医联体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医联体理事会负责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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