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首诊负责制度
1、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,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,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、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,并认真书写病历。
2、诊断为非本科疾患,需请其它科室会诊。若属危重抢救病人,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,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。坚决杜绝科室间、医师间推诿病人。
3、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,执行医院会诊制度。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。
4、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,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,直至本科主任。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,不得推诿。
5、对病情复杂、科室间的“临界患者”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,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,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,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,协同抢救,不得推诿,不得擅自离去。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。
6、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,须先抢救,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,不得因等待办理挂号、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。
7、因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,本院或科室不能诊治,必须转院或转科的患者,应征得患者或亲属的同意、签字后进行,必要时向医务部或分管院长报告,提前与接收医院或科室联系,同时做好病情记录,妥善安排途中护送事宜。
8、凡在接诊、诊治、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、推诿病人者,要追究首诊医师、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。